到社会主义之路
(1919 年)

1.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

政治革命推翻了皇室、消除了贵族院、粉碎了存在于各邦和各地区的特权选举制度。一切政治特权都被铲除了。全国公民,不分阶级、出身、性别,现在都是享有同等权利的公民。

但是,政治革命只是革命事业的一半。它消除了政治上的压迫,可是并没有终止经济的剥削。资本家和工人——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同等政治权利,但是资本家仍然是资本家,工人仍然是工人;这一些人仍然是工厂或矿场的主人,那一些人仍然象教堂老鼠似的赤贫而无保障。

政治革命没有消除经济剥削,毋宁说倒使经济剥削更加露骨了。我们推翻了皇帝的无上权威,难道是为了继续屈服于资本主义的无上权威吗?我们粉碎了将军们、官僚、封建主的统治,难道是为了继续充当银行经理、卡特尔巨头、交易所投机家的奴仆吗?工人群众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一半的革命事业唤醒了完成整个革命的意愿。政治的革命唤醒了走向社会主义新秩序的意愿。民主主义的胜利揭开了争取社会主义斗争的序幕。

民主主义在中欧的胜利是战争的结果,是中欧同盟国战败的后果。战争粉碎了作为两个军国主义专制政权权力手段的军队,剥夺了专制国家的强制手段,因而导致民主主义的胜利。但是这次战争也招致了巨大的经济变化;这种变化使社会主义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必要性。

在四年半之久的期间中,各族人民都没有建造住屋,而只挖掘了战壕;没有制造机器,而只生产了炮弹和开花弹;没有从事耕种,而只操纵了大炮。我们的耕地缺乏肥料,我们的机器已经耗损,我们的铁路因失修而损坏,我们的衣着和日用布制品已变成褴褛破布——社会的所有财富遭到了毁灭。各族人民经过战争都变贫困了,不可言状地贫困了。

各国人民都成了贫困的人民,可是中欧各国人民贫困的情况比所有其他各国人民更为严重。因为我们是战败者。我们必须向战胜者赔偿他们的战争损失,缴纳贡款。尽管我们贫穷到这种地步,我们还必须在贫困的处境中向他们——战胜者支付巨额税款!

我们要工作。但是我们为什么而工作呢?首先,我们要清除荒芜了的田地上的野草,要制造新的机器以代替耗损了的机器,要修复已遭破坏的铁路。然后,我们必须为生产商品而工作,我们就用这种商品向战胜者缴纳贡款。我们在这样情况下,还能有足够的剩余劳动力来生产一定数量的粮食、衣服、日用布制品和住宅等等以满足我们自己的需要吗?

我们变得贫穷了,不可言状地贫穷了。在这样贫困的情况下,我们还能作这种奢举,即用我们劳动所得向那些脑满肠肥的教长们、不可一世的伯爵们、骄奢淫佚的发战争财的富豪们、闲散懒惰的地主和高利贷者缴纳贡款吗?变得如此贫困的人民还能忍受这样不平等地来分割他们寥寥无几的劳动所得吗?

我们贫困得已经担当不起资本家和地主来分割我们的劳动所得了。通过战争赔款的形式向外国资本家纳贡,已经够糟糕的了。我们不能另外又负担向国内资本家进贡的义务。在我们经济困难中所能找到的唯一出路,没有别的,只有社会主义!战争既然把民主主义导向胜利,它也会迫使我们去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但是我们如何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新秩序呢?我们如何才能使那些今天还属于资本家和地主的工厂和矿场、森林和耕地以及广大的土地和资本成为人民公有的财产呢?

政治革命可能是一日之间可以完成的事业。以共和国来代替专制政权,以权利平等来代替寡头特权——这一向都是在一个伟大的时刻突然地一举成功的。有些人认为社会的变革也能象政治革命那样迅速和突然地完成。有那么一天,工人就会一下子占有了所有的工厂、矿场、企业、银行和农庄,并且把资本家和他们的经理们轰走了事;这样的话,那么早晨还属于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晚上就成了劳动人民的财产了。事情真的能够这样发展吗?社会革命真的能够这样迅速和简单地实现吗?

和我们的幸福密切关联的有两件事情:第一,整个国家究竟生产多少财富;第二,财富是如何分配给社会各阶级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必须首先改变财富分配的形式。今天,一个继承“父亲大人”财产的懒惰资本家从整个财富中得到的分配量要比一个勤劳干练的工人所得到的多得多。这种差别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不能按照平均主义方法来分配财富。对于勤劳的人要比懒惰的人给予较好的报酬;不然的话,就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勤劳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对那些改进工作方法的发明家以及那些为国民经济指出新途径的人,比对那些不费思索而只完成日常工作的人所给予的待遇当然要较为优越;不然的话,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了。只有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才能享受多分社会劳动果实的权利,而不是由那些世袭地产和毫无顾忌地攫取得来的资本享受这种权利。所以说,社会主义要首先改变整个财富的分配制度。但是在改变分配制度的同时,必须不减缩财富生产才能有益于劳动人民群众。因为,假使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所生产的财富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所生产的财富的一半,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工人生活绝不会好转,也许甚至比在资本主义统治下的生活更坏得多,这就是说,如果可分配的财富减少了,即便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社会主义在这方面的职责是:必须在不使财富生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公平合理的财富分配!

我们变得赤贫了。由于我们整个生产机器的耗损,由于缺乏原料,由于缺乏营养所造成的体力衰弱,我们所生产的财富比战前缩减了许多。但是,生产减少,当然消费也随之减少。也就是说,社会的劳动果实越少,社会所拥有的财富量越少,那么即使采用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分配到每个人手上的财富也越少,每个人能够消费和享受的财富也越少。在这样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到:任何行动不得导致生产机器的更加破坏、原料来源的更加困难、财富生产的更加减缩,以及我们的劳动总产量的更加减少。我们的贫困迫使我们进行较为合理的财富分配,但是贫困也迫使我们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贯彻这种变革。

如果我们现在想象一下,突然一天,工人们用暴力占有了所有企业,他们直截了当地轰走资本家、资本家的经理和管理人员,并且他们自己掌管了企业的领导权,那这种变革当然只能在流血的内战中才可能实现;但是,内战会不可避免地破坏大量的生产资料、机器、铁路材料等等;不言而喻,我们如此破烂不堪的生产机器又要遭到严重的破坏。资本主义的外国将拒绝对我们提供我们所迫切需要的原料和我们用以购买原料的信用贷款,美国和协约国将保持对我国的封锁;我们的企业将由于缺乏原料而继续停闭。那些在资本主义社会具有领导企业的必要知识的大多数经理、工程师、化学家、农庄管理员、技术员、企业职员以及各种商业部门的职员将拒绝和我们合作;难道工人自己就能找到原料的来源,就能组织现代化大企业的复杂工作吗?在大企业工作的工人所承担的只不过是工作的某一部分,所以他们所能理解的,也只是工作的某一部分罢了。至于工人本身,他们受到内战惨痛打击的影响,既没有搞工作的安定心情,也没有搞工作的意向;工作的效率势必大大下降。所有这些现象的结果,不外就是所生产的财富比现在还要少得多。不错,财富的分配比从前合理了,即使如此,每个工人的所得并不能增多,或者甚至比现在所能得到的还会更加减少,其原因就在于生产的财富减少了,所以财富的分配量也就必然随之减少。希望通过社会主义来改善处境的人民,面对这种事实会感到很大的失望,这种失望可能会驱使他们投向资本主义反革命的怀抱。

所以我们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走向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开辟别的途径。我们必须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工作,有目的地、稳步地、逐渐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任何一种引导我们走向社会主义的措施,都必须经过再三思考;这种措施不只是要照顾到财富的合理分配,也要照顾到财富生产的改进;除非能同时建立起社会主义的财富生产的组织结构,就不允许破坏资本主义财富生产的组织结构。并且社会主义的这类组织结构,其完善程度至少也要不亚于资本主义同样的组织结构。政治革命是暴力所能完成的事业;社会革命只能通过建设和组织工作才能完成。政治革命是几小时中所能完成的工作,社会革命却是大胆而细心地进行多年工作的成果。这种见解是和昨天或前天的肤浅的修正主义或改良主义的妄想绝不相干的。修正主义或改良主义认为,根本不需要暴力革命,社会即可能和平“长入”社会主义。这种说法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乃是社会革命的先决条件;而且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从前是、今天仍然是只有通过革命的手段才能实现的。如果己经夺取了政权,那么无产阶级所负的使命就是一个全新的任务,完成这个新任务就不是革命的手段所能胜任的了。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政治革命永远只能是“为未来社会基本要素扫清道路”。在这种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建设新社会正是这样一种任务,它不能通过巷战的方式,也不能通过内战的方式,而只能通过创造性的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来完成。

2.大工业的公有化

国民经济的社会化必须从重工业着手:煤矿、金属矿和钢铁工业必须首先成为公有化企业。这些都是最容易社会化的工业部门;因为这些部门的生产早已集中在不多几家大企业,所以容易集中领导。同时,这些也是最迫切需要社会化的工业部门,因为,谁拥有煤和铁,谁就能统治整个工业。

我们用剥夺的方式来开展社会化:国家用法律宣布重工业企业主的所有权无效。但对原业主必须补偿损失;因为,如果所有其他资本家仍然保持他们的所有权,而独独剥夺了煤矿或炼铁厂股东的所有权,是不公平的。但是,国家补偿重工业原业主的款项要由所有资本家和地主来共同负担。为了这一目的,国家向所有资本家和地主征收累进财产税,利用这种税收来补偿重工业企业股票持有人由于企业被剥夺而受到的损失。对企业被剥夺的股票持有人来说,这种办法并没有什么不合理,因为他们的企业是按照十足的价值被赎买的,至于他们在财富方面所损失的部分则与所有其他资本家因交财产税所损失的部分完全相同。劳动人民于是毫无损失地获得了重工业的所有权,因为支付补偿款项的并不是劳动人民,而是资本家。

那么什么人应该管理公有化企业呢?政府吗?绝对不是的!如果政府管理了所有的企业,它的权力势必超过人民的权力和人民代表机构的权力;政府权力这样的增长,对民主制度可能是一种危险。另外,政府也不会管好公有化企业;最坏的企业管理者莫过于国家本身了。所以,我们社会民主党人永远不要求企业国有化,而只要求企业公有化。但是,既然政府不适于作这项工作,那么究竟应该由什么人来领导公有化企业呢?

今天的大工业企业是由股东选出的管理委员会掌管的,将来每一个公有化工业部门也都要由一个管理委员会来领导,但是这个管理委员会就不再是通过资本家的选举产生出来的了,而是由这样一些社会阶层的代表选举出来,这些社会阶层的物质需要将来要由这个社会化工业部门来满足。那么什么人最关心这个社会化的工业部门的管理呢?第一是那些在社会化工业部门工作的工人、职员和公务人员;第二是消费该工业部门产品的消费者;第三就是代表全民的国家。因此,每一个公有化工业部门的管理委员会大致都将按照以下情况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是由该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会组织和职员组织共同推举的。第二个三分之一是消费者的代表。例如煤炭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消费者代表,其中一部分代表是代表消费合作社的,作为消费煤炭的一般住户的代表,其中另一部分代表是代表消费工业用煤的企业组织的代表。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第三个三分之一是国家的代表。一部分国家代表是由财政部长指定的,作为国家财富的代表者,另一部分是由国民会议选出的,作为一般国民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工人和职员的代表为一方,消费者代表为另一方,他们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的矛盾;因为,那一方希望有较高的工资,这一方希望有较低廉的煤价。国家的代表者作为居间人,在双方之间发挥仲裁作用。

通过上述方式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承担这个工业部门的最高领导职责:领导人的任用、售价的规定、与职工会订立集体合同、盈余的分配以及重要投资的决定等等。另外,也有必要制订特殊规定,以预防管理委员会由于徇私或政治动机在任用领导人时发生偏差。并且必须选用最能干的技术人员、工程师、化学家。为此,可以作出以下最现实的安排:高等科技院校的教员组织和所有工业方面的技术领导人应共同组成审议会;该会在委任每一公有化工业企业技术领导人之前应预先提出建议;有关的工业企业的管理委员会然后从所推荐人选中选择任用。正象现在教育部根据教授委员会议的建议聘请教授一样,管理委员会也要根据由全国科技领导人组成的审议会的建议来聘任公有化工业企业的经理。将来也同现在一样,技术方面的和业务方面的职员,在通过如上方式任用的经理的监督之下,进行企业的管理工作;无论如何要避免管理机构的官僚主义化。

至于工人委员会在各个企业中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来参加管理工作,容待后文讨论。

公有化具有双重目的:一方面,要改善在公有化企业中工作的工人和职员的生活;另方面,要把一向只流入资本家私囊的企业收入提供全民应用。因此,必须谈一谈如何分配公有化企业部门纯利润的问题。每年必须把纯利润一部分用于该企业部门生产机器的充实和改善方面,这是理所当然的。纯利润的其余部分,应分配给国家和在该企业服务的职工这两方面。所有在公有化企业工作的人员都有分享一部分纯利润的权利,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劳动强度。

通过这种方式来贯彻重工业公有化的措施将有益于全民。它为国家增加了收益,但没有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对在重工业服务的职工,既保证他们有权参加企业管理,又保证他们有分享企业纯利润的权利;并赋予煤铁消费者能够影响煤铁生产的权利。这一切都不是阻碍工业技术前进,而是提高劳动强度的手段,因而生产费用也将降低。

但是这样的公有化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部门。对某些工业部门,我们将用别种方式来处理:国家剥夺某些工业企业的私有权之后,再把它们出租给消费合作社的大型收购公司或农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譬如,国家可以把制皂和制蜡厂出租给消费合作社,把化肥厂出租给农业合作社。在合同上不只注明承租的消费合作社应当将固定的租费上缴国库,也注明对服务于出租企业的职工既要保证他们有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也要保证他们有分享纯利润的利益。

另外还有一些工业企业宜于通过专区和市政府来实行公有化。国家赋予专区和市政府代表——当然,这是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表——一种权力,他们可以把那些专为地方的需要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划归地方公有。例如电车、轻便铁路、运输车辆等工业企业,发电厂、面粉厂、牛奶场、酿酒厂、砖瓦厂以及其他类似的企业等。对这些企业的原业主实行补偿损失的办法当然又不同于通过国家实行公有化的办法了。因为,地方政府不能征收财产税,如果地方政府这样征税,那么属于地方所有的资金势必外流。因此,国家指令这类原业主必须接受作为补偿损失的业主证书,用以证明业主有从公有化企业的收益中支取定息的权利。专区和市政府有权决定偿付这种债务的年限,在二十年内或三十年内付清。这种限期届满之后,划归地方政府公有的企业就不再对私人资本承担任何付给定息的义务了。

上述办法的公有化方式,可应用于许多工业企业部门。但是也还有许多工业部门实行社会化根本还不成熟。我们对这类企业暂时还不能实施社会化,必须先进行组织工作,以便为将来实行公有化作好准备。

个别商业部门也可用类似对待各种工业企业的办法实行公有化。譬如,等世界市场恢复正常情况之后,国家也可以对经营咖啡、可可、茶、棉花等商业企业实行公有化措施。经管国内煤炭工业的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接受国家的委托,管理进口煤炭的业务。国家也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把大百货公司划归地方公有和接收某些资本主义商业企业,例如,畜类贸易行就应该强制接收。

3.工业的组织工作

只有那些生产集中于几个由股份公司掌握的企业的大工业,立即实行公有化的条件已经成熟。大多数的工业部门都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如果某项工业还分散在许多中小型企业中,这就不可能对它实行公有化措施,也就是说,这种工业还不能由一个中心来领导。在一个企业中,只要它的技术和业务不是由经理或管理人员而是由业主本身来领导的,那么就不能让业主脱离企业,否则会由于没有内行的领导者而不利于生产。因此,我们不能立即对大多数的工业部门实行公有化,而是首先要对它们进行组织,以便为未来的公有化工作目的明确地作好准备。

企业主自己早就看到对工业进行组织的必要性。为了这一目的,他们联合起来成立卡特尔。卡特尔消除了企业主之间的竞争,因此节省了大宗不必要的竞争费用(如广告费、行商费等)。他们把售货交易集中在卡特尔的办公室,商人也成了卡特尔办公室的代理商,因此,商业资本的实力和利润受到了显著的限制。最后,他们规定了生产的范围,并且划分了各企业的生产任务。通过上述办法可以使生产适应动荡不定的市场需要,因而可以避免经济危机,或者最低限度也能起缓和经济危机的作用。虽然卡特尔通过这种方式表现出较多好处,但是对社会来说,却是很大的损失,因为卡特尔惊人地加强了工业资本势力,既加强了反对消费者的势力,也加强了反对工业工人的势力。组织起来的资本势力强使消费者承受高昂的价格和非常巨大的剥削,成了与工业工人相对立的占优势地位的敌人。

在战争时期也产生了新的工业组织机构:如德国的战时公司,奥地利的中心站和战时联合组织等。这些设施也曾起了有利的作用。由于实行对消费的强迫限制以及由于有计划的物资分配,保持了较低的物价,如果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上述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是,即使如此,这也是社会的莫大损失:某些中心站不外就是由国家组织的强制性的卡特尔,譬如酒精中心站就是这样的一种。其他中心站不外都是一些军事管理机构的征用工具,譬如棉花中心站。

我们今天所负的任务并不是要整个地破坏工业组织而转向毫无约束的自由竞争,现在已经没有回转到曼彻斯特自由主义——自由竞争主义——的余地了,尽管象基督教社会党这一类党派,它们早年虽然曾向曼彻斯特自由主义作过斗争,并且是在这种斗争中成长起来的,而现在自己却成了“自由贸易”主义的崇拜者。今天的问题不在于消除工业组织,而只在于如何建立为全民需要服务的工业组织去代替资本主义的工业组织。只要卡特尔和中心站有利于国民经济,未来的工业组织也有必要起这种作用;但是,它们所起的不再是如卡特尔为资本的利益服务的作用,也不是如中心站为军国主义的利益服务的作用,而是起为全民利益服务的作用。

为了这一目的,应责成所有工业部门的企业隶属于各该部门的联合组织;由各工业联合组织代替各卡特尔和中心站执行权力。但是,工业联合组织不能同卡特尔一样受企业主的控制,也不能同中心站一样听从没有管理经济事务能力的官僚的领导。工业联合组织须由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人物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领导,组织起来的工业部门的管理机构应该为这些社会阶层的利益服务。这就是说,每一个工业部门的联合组织都要由一个管理委员会来领导,它大致可通过以下的办法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一是国家的代表,代表中的一员将由工商部委任,其他代表是由国民议会推选的,被推选者不一定是国民议会成员。他们的任务是在管理委员会中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利益。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第二个四分之一是由消费者的代表组成的。如果该工业部门的产品是消费品,则由消费合作社委任代表;如果该工业部门的产品是原料或生产资料,那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则由消费该类产品的工业组织委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第三个四分之一由在该工业部门工作的工人、职员和公务人员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来自职工会。其余的第四个四分之一才由组织起来的工业部门的企业主代表组成。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保证管理委员会的活动不只为企业主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全民的利益服务的。这样,未来的工业联合组织才显然不同于已往的卡特尔以及现在的中心站。

工业联合组织所负的任务究竟是什么呢?它的首要任务是促进工业方面的技术发展和降低生产费用。它们应该拥有或建立设计处、试验室以及原料检查所,并公布有关规格及产品类型的规章。无数五花八门的商品式样的争奇立异,乃是自由竞争的恶果,针对这种现象,工业联合组织应颁布生产规章,限制产品的式样或类型。通过这种措施,不只是每种标准类型的商品可以大规模生产,而且也可以降低生产费用。另外,工业联合组织也将促进各工业部门的专业化:工业联合组织将限定工厂只生产指定的商品。这种办法是过渡到大量生产的、节省劳动力的自动化生产方式的桥梁。通过上述措施,工业联合组织不只是起了显著降低成本的作用,也起了能使产品价廉物美的作用。

在某些地区,如果有需要的话,可通过工业联合组织集中购买原料,然后再把原料分配给各工厂,各工厂的制成品也可以由联合组织集中对外批发。这样,它就为社会节省了各企业主之间商业竞争所消耗的费用。联合组织调整生产量的大小,因而可以避免经济危机。商品的价格也要由联合组织来确定。管理委员们确定物价时应共同保证,使企业主所得利润大约只能相当于他们劳动应得的工资。工业联合组织也同职工会订立集体合同,所有该工业部门的企业都须受由工业联合组织订立的集体合同的约束。这样,当订立集体合同时,与职工们打交道的就不单单是企业主了,而是其成员中除企业主之外还包括议会、消费者、工人和职员的代表的工业联合组织的管理委员会。

如果立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作出规定,将组织起来的企业的纯利润的一定部分划拨给国家。工业联合组织在大大降低生产费用方面如能获得成果,这就增加了企业主的利润,利润的增加部分将通过工业联合组织上缴国家,国家也就是工业联合组织的缔造者。国家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在无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从工业利润方面获得收益。

只能在工业联合组织颁布的规章所允许的范围内,准许个别企业主保持企业领导权。对这种类型的企业主来说,暂时还不完全取消他们的职责,但是,要有效地监视他们,使他们由企业主变为社会的受托人。

但是,工业联合组织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却是使生产集中于技术最完善的企业。每一个工业联合组织都有权勒令某些技术不完善的企业停工,并将其生产任务移转给技术完善的企业。当然,接受这种生产任务的企业主也要对停工企业的业主承担补偿损失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生产任务将逐渐集中在不多几家技术完善的企业,到了这时候,才能对这一工业实行公有化。这时才有可能剥夺企业主的企业所有权,并把企业部门的领导权直接委托给工业联合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同时也要撤销企业主代表在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所以对工业企业进行组织工作并创立工业联合组织,都是走向工业完全公有化的过渡阶段。

4.工人委员会

当通过平等的普选产生出来的议会已经接收了最高立法权时,我们还不能说在国家之内已经实现了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所要求的远不止此,它要求州、专区、市的地方行政权也要掌握在民主的代表机构的手里。与此完全相同的是,当每一个工业部门都由一个由人民的、消费者的、工人的全权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管理的时候,也不能说民主的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经济民主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它要求各个工业企业本身的管理也必须民主化。就象自由的国家以自由市为它的基础一样,民主的企业体制就是整个工业民主组织的基础。

凡是工会势力所达到的地方,那儿就早已奠定了民主的企业体制的基础。企业主的独断独行通过工会的势力而被粉碎了。企业主于是不得不同那些通过工会组织起来的工人群众的受托人来共同执行企业管理权,这也和一个国家的专制君主必须同议会共同行使行政权的情形相似。

但是,工人群众的受托人参加工厂的管理只是现实的状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状态。事情就在于,要使现实状态成为合法状态,通过法律把这种状态固定下来,以便制止企业主的专横,消除资方与劳方之间权力对比摇摆不定的现象。为了这一目的,所有各工业企业、农庄、商业企业和交通企业,其雇用工人多于二十人者,都必须选出工人委员会。选举方式以及工人委员会的权力都应当用法律规定下来。所有在企业中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技术工或非技术工,无论是工人、职员或公务人员,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各个部类的人可以分成不同的选民团来进行选举。这样选出的工人委员会,法律必须承认它对工厂管理方面一切有关职工福利的事务有干预的权利。

工人委员会首先必须在招收和解雇工人方面起干预作用。工人委员会应该留意到,当招收工人时,要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应保护工人,防止任意解雇。如果工作时间和工资还没有经集体合同确定下来,那么企业主与工人委员会对此要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工人委员会尤其应该在制定计件工资和包活工资时起干预作用。在当前时期,如果轻率地取消为许多工人所欢迎的包活工资制度,未必到处行得通,因为在我们现在这个时期全体人民已贫困到极点,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来提高劳动积极性,并使用一切必需手段来保证工作时间得到十足利用;我们把工作时间规定得愈短,这种办法也就愈加不可缺少。凡是由于上述原因不能取消包活工资制度的地方,我们必须设法减低包活工资制度的弊病。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在工人委员会的监督下制订包活工资的标准。但是,如果工人委员会无权审查工资帐、核算单和决算表等,就难以完成它的职责。假使包活工资的标准要经过工人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生效,那么当工人委员会通过这种工资标准之前,必须先对企业主的核算进行审查,以证实所拟订的工资标准是否正确,这样,包活工资制度本来所具有的弊病将失去其危害性。工人委员会对发付工资也应进行监督,并审核工资是否计算得正确。

工人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也包括以下各方面:调解在企业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无论是企业主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纠纷、技师与工人之间的纠纷或工人自己之间的纠纷;惩罚违反经工人委员会协同制订的纪律规章的人。

另外,工人委员会有权监督为避免工伤或预防职业病所公布的各种规定的切实执行。工人委员会在完成该项任务时,将与工商业视察员合作:应向工商业视察员提出建议和检举,按时向工商业视察员作出有关卫生状况的报告,并监督贯彻由工商业视察员所交给的任务。

直接或完全为工人福利服务的某些设备,其管理权必须移交给工人委员会执掌,如工厂宿舍、工厂消费合作社、伙房和其他各种福利设备。这些设备应该完全脱离企业主及其所控制的机构的影响。

如果工人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对于委员会的成员必定要有一定的保障,因为他们的工作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危险。这就象议会的议员没有足以制止官僚的专横和报复的不可侵犯特权,就不能发挥他们的议会活动的作用一样,工人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不能摆脱企业主的专横行为或不能保持他们的职位,工人委员会也是不能发挥它的作用的。因此,法律必须作出规定,对工人委员会成员不得无故解雇,除非专业性法庭证明该成员没有用真正工人的那种认真的态度进行工作,或犯有某种错误,以致企业主有权依据工商业规定不预先通知而解雇工人。

无论工人委员会的任务范围是多么广泛和重要,我们对它仍然要用法律加以限制。我们不能把企业的技术的和经济的领导权委托给工人委员会。不把技术领导权交给工人委员会的原因在于,技术领导权掌握在有经验的、在理论和实际工作方面有一定修养的技术员、工程师和化学家等人的手上,才能免除生产上的损失。但是,为什么经济领导权也不交给工人委员会呢?其原因就在于,对每个企业进行管理的动机不仅仅是为了在该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正如铁路不是为铁路工作人员修建的,而是为全体人民修建的;对家具工业企业实行管理,也不是专为木匠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不想把工业的技术和经济领导权委托给各个企业的工人委员会,而是要把技术和经济领导权委托给其成员中不只是有各该企业的工人代表,并且也有国家的和消费者的代表进行协商的管理委员会。我们不想让企业工团化,而是要让企业社会化,这就是说,不能让一个企业部门归该企业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所有,而是要让所有企业部门都归社会所有,也就是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因此,技术和经济领导权必须交给全民性机构掌握,而工人委员会只能是从属于全民性机构的局部的机构,它在各个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事务中起协助的作用,正象市政府在管理国家领土的各个部分时对全国行政所起的协助作用一样。

企业体制的发展情况同国家体制的发展情况很相象。国家体制的发展过程是:从专横独断的君主政体,经过君权民权并立的君主立宪制而达到权力属于议会的共和政体。企业体制也必须经过类似的途程。我们先经过了企业主独揽工厂大权的专制阶段。通过工人委员会的设立,我们就进入了工厂的君主立宪阶段:法律许可的工厂统治权是由有继承权的工厂君主即企业主和企业的工人议会即工人委员会共同享有的。此后就该走上企业的共和宪法的道路了。企业主消逝了,各个工业部门的技术的和经济的领导权交给了由国家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工人代表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并且每个企业的管理权则由专业人员和工人委员会共同掌握,前者是由管理委员会任用的,后者是由该单位的工人选出的。

5.大地产的公有化

土地在古代是人民的财产。随着君主权力的增长,人民财产的支配权也落入君主的手中。君主使无土地者成为君主的部属、主教、教长等的领地的附属品,并且还承担为宫廷效劳以及服兵役的义务。几世纪以来,采邑制就是国家的基础。但是,自从中古时代末期起,采邑制就开始瓦解。地主们以领地形式获得的土地,到后来都成了他们的私产,并且摆脱了领地原有的义务。地主还通过侵占村社的共有财产扩充了他们的私产,并且清理了个体农民的地产。大地主的庄园就是这样产生的。古代人民的土地共有权于是落到贵族和教会的手中。把人民的土地共有权归还给人民,就成了社会主义革命最大的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任务了。

这种变革是不能一下子完成的。首先必须把森林所有权从私人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我们的森林是德意志奥地利(指 1918 年 11 月成立的奥地利共和国。——编者注)最大的财富;占有了森林资源,我们的民族才能掌握国民经济的最重要基础之一。其次就是对世袭领地、永久管业的地产和其他大地产实行公有化。等到经营这些大地产有了经验之后,再开始对一百公顷以下地产实行公有化。至于剥夺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当然是不可能的。不只是就社会观点来说,剥夺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合理的,即使在技术上说也是行不通的。

大地产的公有化是以剥夺它的所有权开始的。它可以按照剥夺大企业所有权的办法实行:地主可以获得被剥夺部分的全部补偿,但是,补偿的金额由全体有产者通过征收累进财产税的办法共同负担。对被没收的土地须使用不同的经营方法。有几类土地只宜于大生产,譬如森林。也有几类土地只适合由小生产来经营,譬如葡萄园。通过剥夺,国家首先取得对这两类土地的支配权;国家不只是拥有原属于贵族的森林,也要拥有原属于教区、教堂和寺院的葡萄园。国家将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经营这两类土地。对那些只宜于大生产经营的必须实行公有化,对那些更适合由小生产来经营的就交给小生产。

那些通过大生产一定可以获得较好收成的土地,其经营管理机构的组织是与公有化的大工业的组织很相似的。我们首先把剥夺了所有权的农庄交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由以下成员组成的:农庄所在地的专区人民代表,由专区农业局聘请的、既有理论学识又有实际经验的农民,在该农庄工作的工人和职员的代表和专区消费合作社的代表。管理委员会将依据专区农业局的建议指派农庄管理员,与农业工人和林业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并规定纯利润的分配。纯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作为国家投资基金;其余部分划分为两份,一份交给专区,一份分配给在该农庄工作的职员和工人。管理各农庄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州垦殖委员会来监督领导,州垦殖委员会是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方式组成的,它应向全国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委员会是农业的最高领导。它是由国家的代表、农业大学的代表、农业工人和消费合作社的代表共同组成的。全国农业委员会有权支配国家投资基金,它将指定哪个农庄需要较大数额的投资,哪个农庄需要资金来改善机器设备。它将指定各种农作物所占耕地的比重,以便有不同需要的农林各业能够一致得到满足。

那些不宜于大生产而宜于小生产的被剥夺的农庄,可划分为许多小块耕地,授给小农或农业工人。这是什么性质的授给呢?那些移居到被剥夺的土地上来的小农或农业工人,他们就变成这块被授给的土地的私有者了吗?要不只是这块土地上的佃户吗?

如果农民把这块土地买下了,但他仍须依靠抵押借款来付清买价的大部分,并且必须从土地的收益项下每年支付抵押借款的利息。等这个农民死后,他的儿子当中的一个接受了这一耕地的继承权,同时还要用一笔款项把其余“退出继承”的子女打发走。为了这项债务也要把土地抵押出去,并由土地所得来付利息。土地的收益愈多,这块土地的地价也愈高,地价愈高,购地欠付的价款和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用款愈多,那么该农民每年所付抵押借款的利息也就愈多了。当农产品价格跌落的时候,土地的收益当然减少,农民的处境于是变得危险了,他无力交付抵押借款的利息,只好宣告破产,他的土地于是被拍卖了。因而我们看到,凡是小农成为他的土地的所有人的地方,国家就不能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最主要的粮食的价格,如果降低,就会导致农村的社会危机。那些所谓付租地产也存在着同样的危险。农民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而是通过按年付租的办法租赁的。租金数额根据当时土地产量制定。但是,如果土地产量增加或者减少,那么租金数额不是偏低就是偏高了。

凡是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人,而是佃户的地区,自然没有这种危险。因为佃租不是固定的,它随着收成的增加而提高,随着收成的减少而削减。租佃关系似乎较为优越,因为它是随着农产品价格的高低为转移的,可以免于遭受国家降低粮食价格的影响。租佃关系虽有上述优点,但它也有其他缺点。因为,佃户对在合同满期之后是否仍然续约,永远没有把握。所以一个佃户绝不会投入较多资金,因为他不知道,他将来是否能够收到这种投资的果实。

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才能获得一种法律形式,既能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又能鼓舞农民对较大投资感觉兴趣,同时,通过这种法律形式,使国家也有可能针对价格的高低灵活地提高或降低农民所应上缴的地租。为了完成这一工作,最好制订一种切合实际的有永佃权的土地租赁法。

把被剥夺的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和小农,应尽先选择因战争而残废的退伍军人为租户。租赁权是无限期的,并且是可以继承的。只有那些经专业法庭证实他们确是不好好经营农业的农民,才剥夺他们的租货权。每十年由县农业局重新评定租金的数额,数额的确定必须以承租者和同他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都能得到足够的劳动报酬为标准。租金的一部分划归专区政府,另一部分交给国家作为国家投资基金。掌管国家投资基金的全国农业委员会将从基金中向租地农民提供改良土地和投资的费用。

通过上述方式来经营被剥夺的大农庄一定是很适当的。到今天还归大地主享有的地租,将上缴给专区政府,并且支付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开支。对农业工人来说,他们既能参加管理工作,又得到了享有大公有化农庄盈余分配的保障,同时,上万的小农和农业工人,在获得永佃权的担保下,也都可以定居到其他性质的被剥夺的农庄了。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也有权直接参加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用被剥夺的农庄的盈余壮大起来的国家投资基金,将通过大规模投资和农田改良迅速提高我们土地的生产。

所有上述改革办法,当然都是针对那些现在仍属于贵族、教堂和资本家的土地而言的。至于有关个体农民的经济改革是要采取另外方式进行的。关于这方面,让我们在下一章叙述。

6.农民经济的社会化

有两种劳动资料的所有制:一种是劳动所有制,一种是剥削所有制。农民是自耕土地的所有者,这块土地上的收成是农民自己劳动的果实;这是纯粹的劳动所有制。大地主是广大土地的所有者,他自己并不耕种而是雇人耕种,从这些人的劳动果实中榨取利润;一个股票持有人,如果他是矿场股东之一,可是他连矿场一次都没有看见过,如果他是工业企业的股东之一,可是他一天也没有在这家企业劳动过,他们的利润是从在该企业劳动的工人身上榨取来的,这都叫剥削所有制。社会主义所要铲除的是剥削所有制,不是劳动所有制。贵族、教堂和资本家的土地应该实行公有化,农民的土地仍然是他们的私有财产。

虽然有理由保持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小农经济也要适应社会要求,服从有计划的社会措施,以有利于全民。这不只是关系到农民本身的利益,不只是通过农民的积极作用和有计划的社会领导而使农民有可能在农业上尽量利用现代科学成就来增加他们的劳动果实,来提高他们的生活使之适合人类的尊严,而且也关系到城市和工业区居民的利益,因为城市和工业区居民如果能够获得丰富的、价廉物美的生活必需品,首先就要从农村调运远比现在多得多的农产品。如果农业政策的任务首先在于维持农产品的高价来保障农民的利益,那么社会主义农业政策就首先力求教育农民,使他们有可能从土地上获得远多于从前的收成。

为了这一目的,首先必须改变土地的法律关系。尤其必须促进耕地的集中经营和减轻耕地集中的困难。奥地利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土地是极其分散的,每个农民都拥有好几块耕地,甚至拥有十几块之多。不能再让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了。农民应该用他们那些混杂交错的分散土地通过调整换取价值相等的整块土地。普鲁士的经验可以证明,通过土地交换的方式,不只是可以大大节省劳动力、显著减少生产费用,并且还能大大提高公顷产量。关于共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须有一定规定,同时要禁止共有土地的随便分割,对小农户和无地农民在共有土地上或在村公有土地上的使用权,须有一定保障。农民从前在封建地主的土地上享有的森林和牧场使用权应该在剥夺大地主的所有权时重新调整。应当有一个阿尔卑斯山保护法来保证高山畜牧业对阿尔卑斯山的利用。打猎权应当归村社专有,并且要通过严格的条例限制过分猎取。村社对一切在它辖区以内出售的土地有优先购买权。

必须避免以土地作过多的抵押借款。现有的抵押借款也要逐渐改变它的性质,使债权人不得取消赎回权,而负债者必须在一个世代中分年还清。火险、雹灾险和畜疫险等,对农民来说,必须是强迫性的保险措施,这样才能避免在万一发生不幸时,迫使农民加重他的土地抵押借款负担。还要用强迫性养老储蓄保险法来代替养老田。

当通过这些改革使小农经济合理化之后,国家还要设立一些专门机构来负责领导农民合理化地经营他们的土地。每一专区都设立专区农业局,由具有理论知识和富有实际经验的农民负责领导。农业局中驻有由专区农民选举的顾问。专区农业局主要通过有计划的宣传工作,通过设立和维持冬学、试验田和模范田来领导农民去改善他们经营农业的方法。在顾问的同意下,专区农业局也颁布强迫性措施,如:指定什么土地种植一定农作物,选种,化肥的使用,轮种,种畜的选择,厩栏的设立,饲料,牛奶的处理等等。同样在顾问的同意下,专区农业局也可以责成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和准备实行土地合并的方法。

这个新设机构最重要的任务在于要完全消除农产品的私人买卖和投机行为。首先必须把社会上的粮食贩卖业务组织起来。责成个体农民和佃农组织售粮合作社,农民售粮时,只能售给该合作社。售粮合作社先将粮食储存在自建的粮栈,然后出售给国营粮运公司。国营粮运公司由专设的管理委员会来领导,委员会的三分之一的成员由议会委任,三分之一来自农业合作社,三分之一来自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制订向农民售粮合作社收购粮食的价格。它制订的购粮价格并不以国际粮食市场的价格为转移,而是以保证农民和同他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能够得到足够的劳动报酬为标准。国营粮运公司可以按照国际市场的粮价免税购进外国粮食。然后,无论进口粮或国产粮,一律按照平均价格售给面粉业联合会;粮运公司不得从这种平均价格中求得利润。

这样组织的售粮机构具有很多优点。在战前,农民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资本主义性质的贩卖商,他以低价购进农民的粮食,又以高价售给城市居民。通过上述售粮机构,就废除了抬高物价的中间商。粮食市场的投机勾当也就无法施展了。粮税将来也必然失去意义。直到现在为止,国产粮的价格一直受进口粮的制约,国家不能提高农民的售粮价格,使其高于国际市场的粮价,如果这样提高国产粮的售价,势必就要增加进口粮的税款来拉平差价,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这种现象必须消除。如果将来国际市场恢复了正常情况,国家将有可能用高价购进国产粮,低价购进进口粮,再以平均价格售给消费者。另一方面,我们的组织也完全不同于战时经济的垄断组织。因为,它不能引用现在战时粮运公司那种官僚主义的组织方法,它必须通过民主的方法,在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将来,等度过最困难时期之后,国际贸易又恢复自由的时候,征粮条例当然也自会取消,国家对粮食的专卖就只限于农民自愿售出的部分。

经营牲畜、牛奶以及其他农产品的私营商业也都能用类似的方式来取消。农民把他们的产品售给他们所必须参加的合作社,合作社再把这些产品直接运交给市政府或消费合作社。

经过一定时期之后,也可以通过其他改革措施使不动产抵押银行公有化。只要国家控制了不动产抵押银行和保险公司,它就能按照国民经济的观点向农民发放抵押贷款。如果说现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唯一考虑的是能否获得利息,那么国家那时发放农田改良贷款的主要对象,将是那些通过贷款能最有效地提高耕地产量或通过贷款而能满足最迫切的消费需要的地区。另外,关于不动产抵押银行的规定还能导致后果更加重要得多的革新。因为国家既然是农民的唯一的债权人,或者说,国家既然是农民的远为最大的债权人,它也有权免除农民的不动产抵押债务,而以地租来代替。根据农民工作效能的不同,把地租分为几种不同等级,并且依据市场价格的升降和土地出产多少的不同,每十年重新规定地租一次。

对富农应订出比他现在付出的抵押贷款利息较高的地租,相反的,对贫农应订出比他现在为他的地产所负担的抵押贷款利息较低的地租。通过这种形式来消除农村的阶级矛盾。同时,为国家也创造了减轻城市消费者负担的机会。现在国家不能过多减低粮食、牲畜、牛奶等的售价,因为这样的话,农民可能因此而无力交付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利息而宣告破产。如果由国家决定地租来代替贷款利息,当国家适当地降低地租之后,农产品的售价也就显著地降低了。

社会将采用这样的方式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化。也就是说,在不取消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实现小农经济公有化。国家将通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改革、专区农业局的领导工作和有计划地提供农田改良贷款等来改良小农经济,使之合理化,并且为了农民本身的利益以及城市消费者的利益来提高土地的产量。与此同时,国家一方面将调整农民所需的劳动工具的价格和农民必须上缴的地租,另一方面也要规定农民售出产品的售价。这样,国家就调整了农民的收入额,既不使农民剥削城市,也不使城市剥削农民。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在不取消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通过整顿、调整和领导的方式把我国农村中的劳动群众吸收进来了。

7.住宅用地和家务的社会化

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特征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居民大量集中在大都市和工业区。房租、地租和地价也随着大都市和工业区人口增长的程度在增长。城市房地产主由于人口的增长,获得了大量非法利润,但是广大群众却越来越密集地拥挤在出租房屋里。住屋少、人口过多成了人民健康的最大威胁,成了传染肺病的源泉,使少年儿童失去良好教养,并造成家庭生活的分裂。战争又更加扩大了这种危险。过去五年间并没有建造任何住宅,每个市区都在受着住宅荒的无比威胁。房屋造价现在正空前高涨,人们提心吊胆,唯恐一旦保护房客的条例失去效用,会形成租金飞涨。战争严重地破坏了人民健康,所以解决住房问题,已倍加必要了。

在这方面,市区应该负起重要的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只须给市区以法律上的权力。为了这一目的,国家必须付给市区没收一切可以建造城市住宅的土地和城市的出租房屋的权力。原业主当然应由市区负责补偿损失。原业主应获得补偿证明书,证明他们有权从划归市区所有的地产收入项下领取定息。市区没收地产或没收出租房屋的权力经法律规定后,每个市区于是有权自由选择没收的对象,如果认为只没收可以建造房屋的空地相宜,就只没收空地,如果认为也没收出租房屋相宜,就也没收出租的房屋。当一个城市看到它的居民将由于政治的和经济的新形势而减少的时候,它自然也不会认为把地产收归市区所有是有益的举动。但是,当某些城市肯定它们的居民将来还要不断增加的时候,就会以时价收回地产,以防将来房地产价格由于人口增加而上涨,从而增加私人的收益;增长的价值是应该归市区所有的。

如果一个公民以当地通常的租价租不到合乎他个人情况的住屋,国家应该赋予他一种控诉市区的权利。当确立了这样的“住宅获得权”之后,市区迫于形势,自然会兴建住宅,以适应日益增长的需要住宅的趋向。“住宅获得权”将促使那些增加人口的市区行使没收城市可用空地的权力,并且自己兴工建造住宅,或者市区给与有兴趣自建住宅的人们或建筑合作社以在空地上兴工建造的建筑继承权。而且建筑工程的进度,一定要达到使空房的准备量能够适应增加的人口对住屋的需要。

另外,国家必须调整归市区所有的房屋租价。基本原则必须是:市区对小型住宅、小工厂、商店等所订租金,应以够成本为标准。市区从这种类型房屋的租金中不得求取利润。但是,对那些讲究的住宅、地点优良的住宅或商店,市区可以用高价出租,用在这方面所得的利润来削减小住宅的租价,或者用来作为市区为满足广大群众要求的公益事务的开支。

最后,国家还要认真修改租赁法。应该作出规定,对租用归市区所有的住宅、厂房、商店等的租户,不得无故勒令搬家,除非住宅管理局证实租赁人不爱护房屋、扰乱安宁和秩序或由于自己的错误而不付房租。

恰当地规定出归市区所有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也是极关重要的。如果全市区的出租房屋统由一个管理处直接管理,这当然是难以设想的。因此,有必要责成租赁人自己来管理出租房屋。各地段的管理工作应由各地段租赁人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既要负责出租房屋的保养工作,也要负责出租房屋的清洁卫生工作。同时,要作出规定:任何因不爱护房屋而遭致的损失,都要由租赁人补偿,修理费用应按房租比例分摊。

为上述目的成立了租赁人委员会之后,委员会也还要对其他任务承担责任。为了减轻家庭主妇的负担,租赁人委员会有权为单幢房屋或成片房屋设立集体厨房、集体洗衣房、暖气设备、儿童游戏室、儿童读书室、公共餐厅、公共阅读室、成人文娱室等,同时为了维持和管理上述公用设备,租赁人委员会也有权聘请所需的女厨师、女洗衣员、儿童教养员等。一切设备所需费用,由全体租赁人按房租比例付给。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家务的一部分社会化;许多今天仍由各个住户自己解决的事务,于是可以通过租赁人委员会和它的机构为所有住户集体地解决了。劳动妇女就可以不再沉陷于职业和家务双重劳动的牵累。对儿童来说,他们将受到比现在好得多的教养;当母亲到工厂或办公室上班去之后,孩子们就不再是无人照管的了,而是把他们交到儿童公共游戏室和读书室托付给由委员会聘请的教养员。最后,通过家务的部分社会化,男人们也能过舒服的家庭生活。今天,男人们消磨他们工余时间的地点,既是厨房又是洗衣室和儿童嬉戏的地方,因此他们为了逃避不愉快的家庭常常宁愿跑到酒店去,而通过家务的部分社会化,他们在住宅的旁边就能找到阅读室、文娱室和谈天的所在,因而可以很好地消磨他们工余休息时间。

城市新建区的社会化,就这样地改变了广大劳动群众的整个生活条件。如果可建造住宅的空地和出租房屋划归市区所有,就不会再发生缺少住所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有要求配给适合他的情况的住宅的合法权利。也不会发生涨租的情形,因为市区订立的租金是以足够开支为条件的,所以租金不会象现在的情形那样因人口增加而上涨。同时也不会发生撵房客搬家的情形,因为如果不是不爱护或不好好利用住屋的不规矩的房客,市区不会勒令房客搬家。房主、房产管理员、收租人等为所欲为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租赁人自己选出的委员会已经接收了他们的职权。索然寡味、令人不快的个体家务也不再存在了,公用房间和公用设备补充了每个家庭的小住宅的不足,这一切都是民主的租户集体自己为大家所创造的。

8.银行的公有化

工业家、商人和农民一切可以使用的资金,所有小额储蓄存款以及所有人在一定期间不动用的现款,都集中在银行。这样,银行经常支配着大量归别人所有的资金,这种对资金的支配使银行在社会上拥有巨大的势力。在战前最后的几十年里,银行已经使全部大工业服从它的统治,金融资本已经成了骑在工业家头上的主人。当初如果有人斟酌过,实行企业社会化应从何着手,他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首先对银行实行社会化是一种最好的办法。因为,假使社会成了银行的主人,社会也会因此而成为工业的主人。

但是战争已经大大地改变了银行在经济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在战争期间,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了国家借款的工具了,相比之下,银行的其他作用已大大落后了。实际上,银行在战争期间只是军事管理部门的征发部门,它的任务不外只是,为进行战争的目的要锱铢必较地征用一切可用的金钱。因此,银行资产的大部分都是国家欠款和用公债作抵押的贷款。所以说,银行的公有化绝不能起战前所能起的作用了。由于我们需要来自外国的贷款来建设国民经济,因而银行的公有化今天也就不那么容易进行,现在实行银行公有化既不能象战前那样值得推荐,也不可能发挥那样的作用了。我们工业生产的社会化将不能以银行的公有化来开始了。我们将首先清算银行在战争期间的业务,再重新展开和平时期的营业,然后才能谈到银行的社会化问题。银行的社会化虽然不是伟大的社会化事业的起点,但是,银行的社会化将是这一伟大运动的最后阶段和完成。

银行的社会化负有完全与大工业或大地产公有化不同的任务。在这方面,问题并不在于剥夺土地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使土地或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而是要剥夺金融资本由于支配银行中别人的资金而获得的权力,并把这种权力变成社会的权力。因此,并不需要使用剥夺的办法,只要把现在由银行股东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的权力移转到全民代表的手上就成了。为了做到这一点,只要通过法律作出决定:每一个大银行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再由股东大会产生,而由法律指定的团体选举。譬如,法律可以作出规定,大银行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成员应由国民议会选出,其他三分之二的成员应由工业联合组织、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职工会等团体委任。关于这样组织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足以对银行支配亿万巨款的权力进行社会化了。

假使各大银行摆脱了它们的大股东的控制,而改由全民的代表来管理,这便有可能毫无困难地使全国所有大银行归并为一个中央银行。该银行的领导于是也就是全国信贷事业的总领导。人们当然会尽力选择最优秀的专家担任该银行的领导职务。或者,最好创立一个推荐国家中央银行主要的经理人选的特别委员会。这种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国家财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工业联合组织和商业组织的主要理事、高等商业学校的教员和银行工作人员组织的代表等。只要国家中央银行需要任用一位经理,推荐委员会就必须推荐人选,国家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必须从推荐人选中择一任用。

许多大银行合并为一个中央银行,有最优秀专家领导,有全民代表监察,这个银行将能发挥最有效的作用。各银行之间的竞争既然消除,利率自然也就降低了。由于中央银行与全国所有的有产者直接发生业务关系,也就不再需要证券交易所去推销证券;因此,证券交易所失去了经济作用,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直到现在还控制着工矿企业的金融资本的整个权力,于是转而归民主社会所掌握。这样,银行才能够在贷款方面对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工人的生产合作社提供优惠条件,促进它们生产的发展,从而成为许多工业部门实行公有化的重要工具。

但是,国家中央银行的任务并不局限于此。它将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最高领导机构。它将是把资金和工作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的调节机构。

现今,资本家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他的资本。没有人限制任何一个资本家,指令他投资创立铁工厂或砖瓦厂,玻璃厂或纺织厂。社会上也没有把资本分配到各生产部门的管理机构。所以不断发生某些生产部门资本过剩,而某些生产部门又缺乏资本的现象。资本家们设立了上打的水泥制造厂,一直等到创建完毕之后,他们才知道,市场上并不需要这样多的水泥。营造厂限制建筑规模,但是不久他们会见到,所建造的住宅远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人关心生产部门的比例均等,无人关心各生产部门的平均的、与需要缓急相适应的发展,确是一再发生经济危机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关心也正是国家中央银行的任务。中央银行掌握整个社会的资本,应该对哪一个生产部门投资,将由它作出决定。在全民代表的监督下,由中央银行运用的资本,将用于人民所需用的方面,也就是说,资本必将用于其产品不敷社会需要的工业部门的扩建,而对于非人民所迫切需要的产品的工业部门,则绝不投资。银行的公有化于是成了克服资本主义无政府状态的有决定性的步骤。国家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就是最高经济机构,就是整个国民经济最高领导机构。通过银行的公有化,社会才获得权力来有计划地领导自己的工作,对各生产部门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对人民有计划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9.剥夺剥夺者

社会主义将把人民被资本家和地主所剥夺的一切还给人民。于是对迄今剥削了人民的人进行剥夺,即剥夺剥夺者,就成为社会主义社会首要的先决条件了。今天的问题已经不是是否对剥夺者实行剥夺,而是我们应该如何对他们实行剥夺。粗暴地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私产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这种没收方式只能使生产资料遭受破坏,人民群众反而蒙受损失,甚至丧失了国民收入的源泉。剥夺剥夺者的方式应该是一种有秩序、有条理的方式,实行时才不至于让社会的生产机构受到破坏,工业和农业的生产也才不致受到阻碍。有步骤地剥夺剥夺者的最主要办法莫过于征税的手段了。

前几章已经指出,首先实行公有化的是重工业企业、矿业企业、森林、大地产和永久管业的地产等。对原业主补偿损失的款项是利用财产税来筹措的。我们估计,对德意志奥地利来说,只须对于有产阶级整个资产平均征收六分之一的财产税,就足以完成对剥夺者的剥夺了。当然,财产税是累进的,使大的有产阶级所付出的税款多于他的资产的六分之一,小的有产阶级所付出的税款少于他的资产的六分之一。征收相当于总资产六分之一的财产税是不会有技术上的困难的。要为此设立专门负责征收税款的信贷机构,以免引起显著的经济紊乱。同时,绝不准许逃避交税。根据一切可靠的财政学知识,征收这种税款既不会刺激物价上涨,也不会压低工资。这就是说,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毫无问题地使社会生产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成为全民所有,而既不致影响经济生活又不致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立法机构的第二个重要任务将是设法解除人民所负担的沉重的国债税。战争使得国家负债累累。这种负债是要付息的。如果用简单的停止付息的形式宣布国库破产,这是不堪设想的,因为这将意味着所有银行、储蓄所、保险公司、孤儿救济金储蓄所、农业信贷储蓄银行等全部金融机构的倒闭,也意味着抢夺了无数小公务员、职员、手工业者、农民等的小额储蓄金,同时,工业家和商人的企业资金也就一无所有了。这样的不幸事件是不容许发生的,因此战时借款的利息是不得不付的。但是,支付这种利息的款项不得由工人阶级来负担,应该由有产阶级来负担;因为国家从工人身上抽税,把税款当作国债利息奉献给资本家,是说不过去的。所以必须用特种税来筹措支付国家债权人的公债利息的款项:国家对于依赖资本和土地所获得的不劳而获的收入,平均征收约三分之一的累进所得税,使大资本家付出的税款多于收入的三分之一,小资本家付出的税款少于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样的税收将足够抵补战时负债的利息。这样,只有资本家和地主是承担付息责任的对象了,并且,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的特别税不属于收益税,而是累进的所得税,根据财政学理论,这种所得税是无法逃避的。

我们上面提出的两种税法,其目的在于,利用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办法,由有产阶级自己来付清对企业主和地主的损失补偿,并且由有产阶级自己承担国家对公债付息的责任,而使社会不受损失地成为重工业和大庄园的主人。整个剥夺过程因而毫无痛苦地得以完成。有产阶级交出的财产税约合他们财产(也就是他们的收入)的六分之一,他们剥削所得的其余六分之五的三分之一又作为不劳而获的所得税上缴了。他们总共所损失的,平均只是他们剥削所得的九分之四,大资本家上缴的约多于九分之四,小资本家上缴的约少于九分之四。与由于战争造成的收入悬殊的现象相较之下,这样的剥夺方式绝对不是过火的。

在实行剥夺剥夺者的办法的同时,也将实行另外一种剥夺的办法。市和专区政府将剥夺那些属于地方需要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及城市房地产的原业主的所有权。这类原业主能获得证明他们有权从公有化财产的收入领取定息的证明书,这就是说,原业主所持有的已经不是他们的地产、房屋、面包房、磨房等等了,而是定息证券。下一个步骤将是如何逐渐消除这种债务和战时负债了。这是可以通过限制继承权和征收遗产税来实现的。

我们应该从法律上把继承权限制在夫妻和最近的直系血亲的范围之内。根据遗嘱继承的财产应当承担高额累进遗产税。国家根据部分遗产收归国有的归属法获得的收入和遗产税的收入,都用于清偿社会所负担的债务。通过这种方式,在不多几代的期间中,这种债务必能完全还清。

国家的经常支出要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平衡。到现在为止,国家财政是以税收作基础的,但是,等到生产公有化实现之后,公有化的企业就成了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了。公有化重工业、公有化矿业、公有化大农庄和用集体方式经营的大农庄等的部分纯利润要划拨给国家。那些在大农庄土地范围内落户的、有永佃权的佃农,也要向国家交纳地租。各个属于工业联合组织的组织起来的企业,它们的一部分盈余也划归国家。各公有化商业机构的部分盈余也划归国家。总而言之,随着社会化的进展,国家从税收方面得来的收入越来越少,而从公有化企业方面得来的收入越来越多了。

国家财政的改进是和社会变革并进的。利用赐给领地作为酬劳臣仆的办法,这是封建国家的特征。利用税收来维持作为统治工具的军队和官僚机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不会再采取征收捐税的办法而是要通过公有化企业的收益来平衡它的开支。但是,在税收作为国家正常收入逐渐消失的同时,它在作为改变社会财产和收入分配的工具方面却有更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国家预算不再以税收而是以公有化企业收入为平衡收支的工具,所以,国家有必要利用高税率的财产税作为使企业公有化的办法,并且利用高税率从不劳而获的收入中征收所得税作为清偿国家战时负债的办法。通过这样的方式,使税收的作用完全改变了:从作为平衡国家正常收支和担负国家管理费用的工具,一变而为剥夺剥夺者的方法了。

资本主义国家使人民大众负担着沉重的消费税,却把税收所得用来偿付国家所欠债务的债权人,这就是说,国家通过间接税的手段,剥夺人民群众而为资本服务。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所要走的恰是与此相反的道路:使资本承担财产税和遗产税的负担,并使不劳而获的收入承担特种税款的负担,以便利用这样的税收,使土地和生产工具成为全民所有,并利用税收来剥夺资本而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征税本是为资本家的利益来剥夺人民的工具,现在却成了为人民的利益来剥夺资本家的工具了。

10.社会化的先决条件

我们试图用一系列的论文来取得这样一种概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便为了人民的利益,并且在不妨碍生产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现在,还要最后指出,我们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先决条件,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系列复杂的、彻底的改革措施。

社会化的第一个先决条件,不言而喻,就是和平。只要我们还处于战争状态下,只要我们的国界还没有确定下来,只要海运还不自由,那么我们上述的措施就没有实现的可能。譬如,只要我们还不知道,哪些疆土确实属于我们国家,只要我们国土的重要地区还被外国军队所占领,只要我们对各个新成立国家所分摊的战争公债还没有清楚地确定,那么我们也就还不能施行财产税的税法。只要我们的粮食和煤炭不是用我们自己的劳动果实换来,而是以暂借方式从胜利者的手上分配得来,那么我们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协约国统治阶级约束而自由地革新我们的社会制度。我们必须先恢复和平时期的状态,一定要先恢复粮食和原料的自由进口,我们的生产机器必须先开动起来,我们大家也要先开始工作,以便我们不再依赖胜利者的恩赐,不再受胜利者的专横命令的束缚,而能真正自由地根据我们自己的需要和我们自己的意愿建立我们的社会秩序。

和平和工作是完成我们的任务的外部先决条件。其内在的先决条件就是城市和农村的广大劳动群众对于社会改造的要求。某些人认为,只要几千勇敢的有作为的人通过政变夺取政权就够了,他们就可以命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社会主义了。但是,这是错误的想法。因为,极少数人如何能够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广大人民群众服从他们的意愿来掌握如此之大的社会生产机构呢?不错,少数人也可以通过无情的威胁手段来剥夺资本家,他们也可以从一个革命中心来管理生产机构。但是,这只是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而不是民主的社会主义,因为革命中心只能通过一个由它任命的官僚集团来管理工厂、矿场和农庄,而且要依靠它的军队强迫人们服从官僚的命令。但是,我们不想要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这样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少数人统治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我们所要求的是民主的社会主义,这就是说,由全体人民自己掌握经济。人民应该通过一系列民主机构自己管理自己的经济生活,这些机构已经在前面的论述中介绍过了。这就是:各企业的工人委员会、各公寓的租赁人委员会、工会、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城乡行政委员会、各工业部门的管理委员会、各农庄的监察委员会、专区农业局及其顾问、州农业委员会、全国农业委员会、国家中央银行的管理委员会和国民议会以及通过它组成的政府,这些都是代替资本家和地主来管理生产资料、领导工作、调整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这种人民自己掌握经济的制度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参加和热情协助为前提。极少数人对人民使用威胁手段是办不成事的,只有出自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自己的意愿才行。因此,实行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就是人民的大多数必须深信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且具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不移的意志。

但是,实行社会主义还须具备另一个先决条件:我们必须有一个根据其性质有可能贯彻社会革命的国家。我们在德意志奥地利要特别注意到这一个先决条件。因为,我们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德意志奥地利究竟是德意志共和国的一个部分呢?或者它将同捷克、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联合成立一个联邦——“多瑙联邦”呢?我们未来的社会制度首先是和上述决定有密切关联的。

现在,假设我们已经加入了多瑙联邦!那么哪个联邦成员国应该贯彻社会主义呢?是德意志奥地利政府吗?我们简直不能想象,一个社会主义的德意志奥地利能够同资本主义的邻邦互相联合在同一联邦并且在同一经济区之内。或者是整个联邦共同走社会主义道路吗?是这一个由许多民族共同组成的联邦政府来贯彻社会化吗?但是社会化的先决条件,主要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有作为的政府,它能够击破资本家和地主的抵抗,它能够有力地、统一地、有目的地建设社会主义组织。一个松散的联邦的联邦政权对于这样艰巨的任务是绝对不能胜任的。所以说,假使我们加入了多瑙联邦,那么这条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将会在一个很长时期中是阻塞不通的。

假使德意志奥地利是一个大德意志共和国的成员国,那么我们的远景就与上述情况完全不同了。大德意志共和国不会是松散的国家联盟,而是成员国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联邦国家,它具有强有力的、统一的政府,也具有共同组成的立法议会。有这样的政府和这样的议会才能具有强大的国家政权,只有这样的政权才能打倒统治阶级的抵抗,才能建立新的社会组织。至于说这样的国家政权是否能够受向往社会主义的意愿的支配,那么德国工人的人数、思想成熟程度和革命坚决性在这方面给了我们有力的保证。换句话说,德、奥两国联合起来,会为我们开辟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这种联合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首要先决条件。因此,我们国家争取德、奥合并的斗争必须先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斗争。

如上所述,我们已经指出了我们如何才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当然,上面所述的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也不是唯一可以设想的道路。社会主义也能通过其他道路而实现。假使我们的人民还不能理解当前的必然趋向,假使资产阶级不顾必然趋向和不可避免的现实情况而进行抵抗,假使广大人民群众迷失了方向,并且由于受到蒙蔽而分辨不清什么是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不懂得利用民主共和国提供他们的政治的权力手段,如果这样,社会主义就要通过其他方式出现了。这样出现的社会主义就不是按照计划进行工作所获得的结果,而是一种可怕的武装进攻的结局。这种进攻将首先破坏一切,然后再从旧世界的废墟上建立新的世界。如果社会主义通过这样的道路建设起来,那么我们为此要付出惊人的代价。这种代价中包括经年累月的内战,包括生产工具的无比破坏,包括要度过多年的悲惨生活,也包括比战争带给我们的困苦还要可怕得多的灾难。社会主义已经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如何,社会主义是要来临的。问题只在于,它将通过什么途径而实现。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不使社会主义作为无比灾难的结果而是使社会主义作为有目的工作的果实而实现吧!

1919 年发表。1919 年维也纳德文版。